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唐嬡華即林朝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林朝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0月29 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 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2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15-8 │1 │1000│ ├──┼──────────┼───────┼──┼──┤ │ 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16-0 │1 │1000│ ├──┼──────────┼───────┼──┼──┤ │ 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17-1 │1 │1000│ ├──┼──────────┼───────┼──┼──┤ │ 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18-3 │1 │1000│ ├──┼──────────┼───────┼──┼──┤ │ 5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19-5 │1 │1000│ ├──┼──────────┼───────┼──┼──┤ │ 6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20-1 │1 │1000│ ├──┼──────────┼───────┼──┼──┤ │ 7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21-3 │1 │1000│ ├──┼──────────┼───────┼──┼──┤ │ 8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67622-5 │1 │1000│ ├──┼──────────┼───────┼──┼──┤ │ 9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1805-3 │1 │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