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2號聲 請 人 楊燕卿即徐達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0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8ND0031108-0 │1 │1000│ ├──┼────────────┼────────┼──┼──┤ │2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2ND0522687-2 │1 │1000│ ├──┼────────────┼────────┼──┼──┤ │3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1NX0028687-3 │1 │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