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張仁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於108 年11月7 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28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0001│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778-2 │1 │1000 │ ├──┼──────────────┼──────────┼───┼────┤ │0002│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10543-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