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劉伊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 月11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漁夫企業社林建仲│台北富邦商│ 劉伊茲 │108年12月15日 │276,850元 │NA0262316 │ │ │ │業銀行台南│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