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訴訟代理人 楊紫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傑可企業股份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 │大昇消防工程 │108年10月25日 │294,000元 │BQ0602737 │ │ │限公司盧榮池 │行西台南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