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周欣潔即意傑室內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周中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培馨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意傑室內裝潢工程行│108年12月12日 │26,000元 │JE0267143 │ │ │力中 │行 │ │ │ │ │ ├──┼─────────┼─────────┼─────────┼───────┼─────────┼─────┤ │002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意傑室內裝潢工程行│109年1月12日 │26,000元 │JE0267144 │ │ │力中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