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素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許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陳正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9年5月10日 80,674元 K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