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童媚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童媚鈴 童媚慎 童翠瑾 童貴聰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9年5月6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23540-3 1 320 0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31291-4 1 174 000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56948-2 1 246 000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76073-0 1 573 000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422 0006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325 0007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05 0008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657 0009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725 0010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