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許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公告於網路,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7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告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1 │俐慶鋼鐵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108年6月12日 │32,400元│1339486 │ │ │ │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