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歐哈納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怡嘉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京城商業銀行中│京城商業銀行│徐國潤│108年7月10日│30,000元 │5682011 │ │ │華分行林高暉 │中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