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白文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白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於109年5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12月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收文戳章」),亦未逾3月之 有效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慈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2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3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4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5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6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7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8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9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10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