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賦達消防防災實業有限公司、郭瑞祥、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賦達消防防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2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09 年6 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0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統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李明陽 兆豐銀行 府城分行 賦達消防防災 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1月30日 29,400元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