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79號聲 請 人 王邱寶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為由,於民國108年8月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以申報期間已滿,於109年3月16日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惟查,本件聲請人實於提出聲請前之108年12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該時起無當事人能力,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210736-0 │ │1 │1000 │ │ ├──┼──────────────┼──────────┼──────┼───┼────┼───┤ │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9800-6 │ │1 │120 │ │ ├──┼──────────────┼──────────┼──────┼───┼────┼───┤ │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19080-5 │ │1 │112 │ │ ├──┼──────────────┼──────────┼──────┼───┼────┼───┤ │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0558-2 │ │1 │12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