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甘楊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甘楊敏 甘兆鎧 甘兆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2,12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