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閔景、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旭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張閔景 相 對 人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之110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固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惟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相 關業務時所為之處分,其書類名稱及效力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惟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之處分,則其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自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審 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該裁定於110年4月1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0年4月22日具狀提出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查明無訛,是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與上開程序規定相符,自應由本院為適法之裁判,合先敘明之。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向相對人購買108年度至109年度雲端線上課程,相對人僅提供104年度至105年度之過期課程,不符合異議人考試需求。且於考前請求相對人增補108年至109年新課程,並屢次提出退、換、補課申請均遭拒絕,相對人亦未分析考情趨勢、未更新及增補線上課程,課程內容過舊不適合參加考試使用,致異議人未錄取109年度衛生技術高 考考試,相對人自應返還課程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600元,及賠償如自109年11月1日起錄取之每年薪資損失70萬6,635元。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實屬不當,爰請准予廢棄 原裁定等語〔異議人於110年5月22日另提出異議狀陳報一(本 院於110年5月24日收狀),聲請擴張支付金額5萬2,000元, 並主張相對人違約未批改非選擇題、練習卷、申論題作文、提問單未回覆及課程未教完等語〕。 三、經查: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係於104年7月1日修正時增列,考諸其立法理由乃為貫徹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而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即得駁回其聲請,不得逕依債權人片面主張予以核發。又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故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㈡異議人固以其向相對人訂購線上學習課程,相對人違約而影響其109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衛生技術)學習、上榜及工 作薪資為由,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購買課程費用3萬1,600元,及自109年11月1日起按年給付70萬6,635元(即考取之每年薪資損失),並提出統一發票、送貨單、 講義封面、衛生福利部國家癌症防治計畫、長照計畫、法規條文、異議人考試成績通知單、補充講義及兩造手機對話內容等資料為憑。惟查,異議人提出之上開證據,至多證明異議人向相對人訂購線上課程、相對人提供之課程、講義、法條規定,及異議人要求相對人提供最新資料等內容,尚無法釋明相對人有何違約之情事。況國家考試題目乃典試委員依其專業予以出題,題目內容本即具有多樣性,考試成績更為典試委員之專業判斷餘地,無從以相對人提供之線上學習課程內容未將考試題目包括在內,即予推認有違約之結果;且相對人提供線上學習之內容,經本院調取異議人前聲請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574號)所檢附之報名契約書,其上僅記載提供學員報名的線上學習科別(目)之課程及服務,相對人是否未依契約內容提供課程及資料,形式上無法僅依異議人片面爭執即予推定,另契約書內未有參加課程即保證考取之相關約定,異議人參加高考考試是否錄取,要非該學習課程契約所約定之內容,亦無法以考試未錄取之結果,即予推認有異議人所稱相對人未依契約履行而違約致其受有損害之情形。基此,因異議人提出之上開事證,尚不足使本院對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得薄弱之心證,而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之程度,原裁定以異議人未盡釋明義務為由,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並無有違。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異議人110年5月22日提出異議狀聲請擴張請求相對人給付5萬2,000元部分,並非原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及原裁定駁回之範圍,且其提出之「及第出版社數位影音中心合約書」,乃其與「及第出版社」所簽立,與相對人並無關連,自不影響上開認定之結果,附此敘明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