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閔景、施淑美、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旭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70號 異 議 人 張閔景 兼 代理人 施淑美 相 對 人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0年度司促字第19784號裁定所為之終局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固規定:「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惟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相關業務時所為之處分,其書類名稱及效力 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然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之處分,則其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亦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之適用。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19784號支付命令(下稱原裁定),該裁定於 「110年10月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即「110年10月8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異議狀附卷可參,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程序上符合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 異議人張閔景與相對人間訂立樂學網線上學習學員報名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相對人並於109年3月8日以電子郵件 發送訂單成立通知(訂單編號:111993、付款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1,600元)予異議人張閔景。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學業問題求助學員學業問題求助(課業諮詢),須遵守相關規範」及訂單成立通知之備註欄載明:「批改非選擇題、練習卷、申論題作文不加收費用(僅限課內及考古題題目)」等語,相對人應有為異議人張閔景批閱考古題之義務。又相對人之架設之常見問題FAQ-樂學網線上學習網頁(下稱FAQ)上載明:「1.線上學習如何上課?『若為進度課程, 則每週依實體班最新進度上傳課程。』」、「6.課程是新的還是舊的?『樂學網的課程全部都在網路上,我們會與專業的師資團隊溝通課程内容,如果考試科目、課綱或考試趨勢有調整,亦會依照合作學習班或老師分析考情趨勢,考量是否更新、增補線上課程,以期課程內容適合參加考試使用,因此不必擔心年度過舊或是不合乎考試需求喔!』」,顯見相對人另有承諾依考試科目、課綱或考試趨勢更新教材、增補最新課程。詎料,相對人嗣竟以LINE傳送訊息表示「不再受理考古題之發問」,且相對人所提供者乃108年度(108年7月至109年7月)之雲端課程,非現行法規之最新講義課程 ,例如:衛生行政與法補充課程多數非109年現行法規、109年考題第四題為第四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08-112年), 為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之版本;又相對人僅提供補充4-1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版本之第三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102-107年)、生物統計8-2(多元線性回歸)課程,異議人因未上完,考前請求補課亦遭拒,以上均顯示相對人提供之課程及講義已不合乎109年國家考試之需求。後異議人等欲與相對 人溝通更新課程之事宜,以利異議人張閔景報考110年之高 考,苦等1年仍遭相對人拒絕。異議人等只好於110年3月8日另與及第出版社數位影音中心簽立自110年3月11日起至111 年7月15日止,價金52,000元之合約書(左下角有異議人張 閔景、施淑美共同簽字)。故若相對人未違約,則異議人張閔景早已可上榜。爰依訂單成立通知暨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異議人等85,000元(即原本向相對人報名之報名費31,600元+高考報名費1,400元+另向其他中心報名課程 之報名費52,000元),暨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 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同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時增列第511條第2項規定,以貫徹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而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再依同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而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等主張依系爭契約,相對人有為異議人張閔景批改考古題之義務,相對人亦曾承諾課程期間會依考試科目、最新課綱或考試趨勢來更新教材、增補課程等等,詎相對人嗣後竟違約拒絕批改考古題、所提供之教材及課程講義亦非最新乙節,僅提出109年3月16日樂學網發票、及第出版社數位影音中心110年3月8日合約書、110年5月6日2021年公共衛生與倫理法規、110年6月5日公衛時事補充、醫用微生物 及免疫學、立功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109年5月11日LINE對話訊息、109年5月11日電子郵件、課程畫面截圖等資料附卷,然查,觀之上開文件,至多僅能釋明異議人張閔景曾向相對人訂購線上課程,尚難逕認相對人有異議人等所主張之前開違約情事。另異議人等主張相對人拒絕批改考古題部分,雖有提出相對人拒絕批改之LINE訊息在卷為憑,然並未據異議人等提出相對人曾有承諾會予以批改考古題之相關證據資料。故綜觀上開異議人等所提出之文件資料,均不足使本院對異議人等主張其對相對人具有債權之原因事實獲得心證,而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之程度。再按,本件僅為支付命令之非訟程序,而異議人具狀聲請再調閱其他卷宗等語,顯非屬可供法院隨時調查認定之釋明資料。基上,本院無法單由異議人等之陳述及所提出之文件資料查知異議人等是否有其所主張之契約違約請求權,異議人等未能為相當之釋明,故原裁定駁回異議人等之支付命令聲請,依法尚無違誤。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尚屬無據,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聲明異議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是依同法第513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