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葉俊毅、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詩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葉俊毅 相 對 人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 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57,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