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佳玲、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蔡佳玲 被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休假日工資新臺幣( 下同)24,229元、加班工資290,162元,合計31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40元【計算式:3,420-2,280】。原告訴 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 明書予原告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0元【計算式:3,000+1,1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