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董品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9號 原 告 董品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前聲請調解,與被告不能合意成 立調解,本院勞動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然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未為反對續行訴訟之意思,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8萬3,088元、加班費32萬8,173元、特休假未休工資6萬2,833元、國定假日應休未休工資5萬8,000元、休息日少計工資1萬7,400元,合計54萬9,4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依前揭法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繳納裁判費1,983元【計算式:5,950元×1/3=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