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桂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桂蘭 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