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瞿瑞麗、亞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楊日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瞿瑞麗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 相 對 人 亞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日榮 代 理 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國慶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年起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業經本院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本院109年度司字第8號、109年度抗字第62號)。上開確定裁定選派之檢查人郭國慶會計師通知相對提供 檢查文件後,相對人未依法配合,不僅寄發律師函要求先行報價、簽署保密協議等方式,更推卻受檢,經本院裁處罰鍰確定後仍不思反省,甚至於民國110年3月23日郭國慶會計師前往執行檢查工作時拒絕開門,經尋求警察到場協助亦不得其門而入,郭國慶會計師不堪相對人屢屢規避檢查之擾而發函本院辭任檢查人一職。因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有規避、妨礙及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拖延檢查工作已甚久,為此,爰聲請另選派適合之檢查人,繼續檢查程序,以維股東權益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持有相對人股份44萬股,為繼續6個月以 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符合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資料,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選派郭國慶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後,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62號裁定抗告 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案件卷宗核閱屬實。嗣檢查人郭國慶會計師於110年4月7日函 文表示因多次進行檢查,無法遂行,工作繁忙而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本院將上開函文通知兩造,聲請人具狀聲請另選任檢查人一語,此亦有上開書狀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檢查人郭國慶會計師既有辭任之意,顯見已無擔任檢查人之意願,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就解任後聲請人聲請另行選派檢查人一事 ,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人選,經該公會函覆推薦陳俊宇會計師到院。本院審酌公會推薦之陳俊宇會計師,學歷為逢甲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曾任職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現職慶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業年資已達6年,並有擔任檢查人 之經歷,學歷、經驗(歷)及專長均足適任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與兩造間亦查無利害關係,對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是依聲請人聲請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續行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兩造間選 派檢查人一事,業經裁定准許確定在案,已如前述,本件僅就原檢查人解任及另行選任檢查人予以裁定,故兩造僅得就檢查人人選一事如有不服提起抗告,不得以不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予以爭執,應併指明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檢查資料 1 相對人自民國90年起至今之歷年財務報表 2 相對人自民國90年起至今之會計帳簿 3 相對人自民國90年起至今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4 相對人自民國90年起至今之商業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