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謝俊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07號 債 權 人 謝俊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明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擔任負責人之棠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棠藝公司)曾與債務人張明湯訂有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因債務人尚有新臺幣220萬元工程款未為給付,經債權人催討後仍未獲支付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提出之系爭合約書及所述之原因事實,簽約當事人為棠藝公司與債務人,則得向債務人請領工程款者應為棠藝公司,債權人雖為棠藝公司之負責人,然並無權以自己名義對債務人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