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翊盛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承辦人員自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得之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嘉義市○區○○路00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嘉義市,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