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文美、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陳柔羽即陳淑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 債 權 人 陳文美 債 務 人 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柔羽即陳淑萍 一、債務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下稱斯藝堂公司)、債務人陳柔羽即陳淑萍(下稱陳柔羽)曾共同於民國①109年7月30日②109年8月31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3,000,000元, 並分別開立以斯藝堂公司為發票人,票面金額分別為600,000元、3,000,000元之支票2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前述票面金 額為600,000元之支票經提示後遭付款銀行退票,而陳柔羽 之母即案外人蘇素麵(下稱蘇素麵)為取信債權人,又再簽發本票7紙交債權人收執,惟債權人近日將票面金額為3,000,000元之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後仍遭退票,為此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斯藝堂公司、陳柔羽共同給付3,6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債權人就其前開所述事實,係提 出前述斯藝堂公司簽發之支票2紙、蘇素麵簽立之單據及退 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惟前述支票均為斯藝堂公司簽發,單據上亦僅簡略記載收回支票、收回本票、換成本票之金額等事項,除未顯示其上記載之事項為何人與何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外,亦無法知悉該單據為何人作成,故前述證據僅可釋明斯藝堂公司曾向債權人借款,而無法推知陳柔羽亦為本筆債務之共同借款人,故承辦司法事務官尚難就陳柔羽應與斯藝堂公司共同給付前述借款金額一事,產生其大概存在之薄弱心證。經本院以110年7月12日南院武非德110司促第16251號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就『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事實及理由』中所述,債務人陳淑萍有借款之事實,提出 相關證據釋明之(台端提出之支票、單據均非債務人陳淑萍簽立或書寫,不足以釋明債務人陳淑萍亦為借款人)。」。債權人於收受此補正通知後,僅具狀再提出多張匯款單據、估價單、蘇素麵簽發之本票6紙(票面金額共計550,000元),及某不確定為何人之人簽發票據之照片等件影本,而未提出其他證據。而前述匯款單據上所記載之受款人均非陳柔羽,且匯款予他人之原因眾多,如清償借款、支付貨款…等事由均不無可能,是前述匯款僅能釋明債權人與各匯款單據上所載之受款人曾有資金往來,仍難以推知陳柔羽亦為本件借款之共同借款人。又債權人提出之單據、估價單上均未記載為何人作成,所提出之照片上之票據簽發人亦不知為何人,且本票又非陳柔羽所簽發,故上開證據均對陳柔羽亦為本件共同借款人一事之釋明並無助益。綜上,本件債權人就陳柔羽亦為本件借款之共同借款人一事,釋明仍有不足,承辦司法事務官尚難僅憑債權人前開陳述及證據,即認債權人所述全部事實為真,並產生陳柔羽應按債權人請求內容為給付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陳柔羽之請求,尚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