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政宏即信輝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5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