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勤賀實業有限公司、吳秉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勤賀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秉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