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程明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債 權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致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南區辦公處,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 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