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王韋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 債 權 人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柏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柏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寰邦股 份有限公司為「會籍協議書」契約當事人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