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蔡清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債 權 人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110年4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