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蔡佳辰即蔡守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債 務 人 蔡佳辰即蔡守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汶斌(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再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孫吳明鳳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存款新台幣(下同)16,043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餘額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存款往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已銷戶)、彰化商業銀行(結清);又 債務人名下尚有附表編號2所示西元1997年出廠之山葉機車1輛;復且債務人自承無投保商業保險,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亦無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之投保資料。另債務人陳報其曾受第三人陳宗佑、蔡建良、蔡宇泰即蔡明瑾等三人之加害,並訴請其等三人為損害賠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三人陳宗佑、 蔡宇泰即蔡明瑾應連帶賠償債務人364,000元,又第三人蔡 宇泰即蔡明瑾應賠償債務人254,400元,以及第三人蔡建良 應賠償債務人90,000元,嗣後債務人曾對於前揭三人為強制執行,並對第三人蔡宇泰即蔡明瑾取償157,512元、第三人 陳宗佑取償112,732元,然仍有部分債權未獲受償,有債務 人110年3月3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陳報(二)狀、債務人107至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110年7月19日儲字第1100192411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7月19日上票字第110001437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7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65620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110年7月21日合 金總集字第1100550909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7月27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7333號函、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0年6月29日壽會貴字第1100605525號書函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查: (一)債務人名下前揭存款除於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之存款餘額達16,043元外,其餘均已結清、銷戶或無餘額,而前揭中華郵政帳戶,經債務人陳報係其目前固定經常使用之帳戶,並以該帳戶領取紓困金等補助款,業據債務人提出上開帳戶存摺內頁佐證,復經查調上開帳戶確係債務人領取租金補助、行政院發放防疫補助款所使用,且該帳戶內之存款均常有提款情事,足認上開帳戶應係供債務人經常性使用,且其內存款為債務人及其受扶養家屬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不應列入清算財產。 (二)次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機車已逾使用年限 ,殘值甚微,已無處分實益。 (三)第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陳宗佑、蔡宇泰即蔡明瑾、蔡建良之損害賠償債權部分,業經債務人取得前開本院100年 度訴字第78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號民事確定判決,並向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315號 聲請對於第三人陳宗佑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受償96,366元後,不足清償部分並經核發債權憑證。嗣後債務人再向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065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蔡宇泰即蔡明瑾對第三人崔司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獲發移轉命令,其後債務人再訴請崔司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扣押款,並以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48 號成立勞動調解而受償152,112元。另債務人向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536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第三人蔡宇泰即蔡明 瑾對於瑞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囑託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扣薪移轉命令,而債務人自承經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受償5,400元等語。其後,債務人再向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8159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第三人陳宗佑 對於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經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獲受償16,366元。債務人陳報上開經強制執行之所得均已用於支應日常生活所需而無剩餘等情,並經債務人110年3月30日陳報(二)狀及同年9月6日陳報(五)狀在卷可憑,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101年度司執字第110315 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3065號、109年度司執字第75362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8159號強制執行等卷宗查明屬實,足認債務人對於陳宗佑、蔡宇泰即蔡明瑾、蔡建良等三人之債權未獲完全受償。另本院職權調閱陳宗佑、蔡宇泰即蔡明瑾、蔡建良等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所示,除第三人蔡宇泰即蔡明瑾有薪資所得之紀錄,及名下所有西元2020年出廠車牌000-0000號之三陽汽車1輛外,其餘陳宗佑、蔡 建良二人別無財產及所得,而蔡宇泰即蔡明瑾之薪資所得業據債務人繼續強制執行中,又蔡宇泰即蔡明瑾名下上開三陽汽車前經債務人向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5362號聲請強制執行,然因遍尋不著而查封無果,亦有第三人陳宗佑、蔡宇泰即蔡明瑾、蔡建良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5362號109年9月18日查封筆錄(動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315號債權憑證等 附卷可稽,益足推認渠等三人並無資力清償對於債務人之債務,則債務人前揭損害賠償債權,實屬不易變價之財產,亦難認有處分之實益。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 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110年9月23日函知債權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清算財團財產 處分方法 1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存款16,043元(日常生活所必需,不納入清算財產) 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餘額0元) ③109年度司執字第75362號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已銷戶) ⑤彰化商業銀行(結清) 均無處分實益 2 機車1輛(牌照號碼:RW3-173,廠牌:山葉、出廠年月:1997年、排氣量:49 CC) 3 對於第三人陳宗佑之損害賠償權251,268元 4 對於第三人蔡宇泰即蔡明瑾之損害賠償債權460,888元 5 對於第三人蔡建良之損害賠償債權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