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尚毅、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江大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相 對 人 好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大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大樹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