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張炎清、昇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俊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非訟代理人 余更力 相 對 人 昇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昇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8年4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昇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108年4月24日邀同第三人白大政、楊雅雯、曾麗惠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4月24日止,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除已攤還部分本金,及繳至110年3月23日止之利息外,尚欠本金共11,8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表、利率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昇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通知函、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8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番子寮段 637 150.00 4643分之300 002 臺南市 新市區 番子寮段 637-10 371.00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637-11地號 003 臺南市 新市區 番子寮段 637-11 353.00 全部 分割自:637-1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