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邱慈慧、大樋有限公司、林玉枝、林鼎翔、余恩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邱慈慧 相 對 人 大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枝 相 對 人 林鼎翔 債 務 人 林玉枝 債 務 人 余恩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大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2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大樋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25日邀同債務人林玉枝 、余恩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借款 期限至111年12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0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大樋有限公司雖於110年3月3日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10分之1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林鼎翔,然依前開說明,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 本1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影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191-23 63.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191-22 63.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單位 001 26903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層樓房鐵骨造 29.41 29.41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