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尚慶、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建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林尚慶 相 對 人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4月20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貸契約書(兼作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 三小段 139 1274.00 40分之16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積單位 1 190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1層樓房 磚造 75 .08 75 .08 平方公尺 4分之2 2 191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1層樓房 磚造 48 .33 48 .33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