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南市山上區農會、林志勇、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佳明即黃國杰(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山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相 對 人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明即黃國杰(清算人) 沈金祥(清算人) 萬曉娟(清算人) 債 務 人 許罔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3年5月9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5,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5月9日起至123年5月9日止,清償方式為按月計期,自第1至24期按期付息,自第25期起按期平均 攤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於109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共4,188,3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雖於104年3月3日即已將本為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足額擔保之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徵保證人適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 新營區 太子段 203-7 286.00 13分之1 2 臺南市 新營區 太子段 203-9 93.00 全部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及層數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 頂 突 出 物 合計 面 積 單 位 權利範圍 1 559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5.01 54.35 54.35 25.58 189.29 平 方 公 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