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邦賢、林錦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大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賢 相 對 人 林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本 票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名者,該改寫自不生效力。次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末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仍應於票載發票日後提示,始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附表二所示本票,其到期日原記載民國(下同)「108年7月31日」,經改寫為「109年7月31日」,然改寫處並無相對人之簽名,依前開說明,此改寫不生效力;又改寫前之到期日,係早於發票日108年11月20日,依前開說明,此本票應 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聲請人表示提示日為109年7月31日,是依前揭說明,本件付款提示於法有合,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一: 110年度司票字第0035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13,000元 109年2月28日 CH574802 002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3月31日 CH574803 003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4月30日 CH574804 004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5月31日 CH574805 005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6月30日 CH574806 006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8月31日 CH574808 007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9月30日 CH574809 008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10月31日 CH574810 009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11月30日 CH574811 010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30,000元 109年12月31日 CH574812 011 108年11月20日 20,000元 20,000元 110年1月31日 CH574813 附表二: 110年度司票字第0035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8年11月20日 30,000元 原記載108年7月31日(雖經改寫為109年7月31日,惟因改寫處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 109年7月31日 CH57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