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寶丰即禎堡室內裝修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寶丰即禎堡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勝雄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