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興壯營造有限公司、陳景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興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裁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364元,並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 定已於111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迄 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 稽。揆之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