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徐亮華、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旭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亮華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仲盈諮詢顧問股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李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