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徐亮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智國際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6,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