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廖玉振、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錦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廖玉振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前揭裁定已於110年4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見補字卷 第79頁),於110年4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迄至110年4月28日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