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松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松欉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依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因繼 承而取得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等2筆田賦,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兩筆土地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7,221,912元,請債務人陳報其應繼分(潛在應有部分)之比例為何? (三)請債務人釋明為何於110年4月1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時,未將上開2筆土地載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並就「財產目錄」部分補正新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