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高海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請人 高海木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固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所以賦予債務人得選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係欲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惟若債務人履行債務並無困難,僅係為圖謀減免債務,而不為債務之履行,顯有違債權契約為誠信契約之本旨,自不能認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不應賦予債務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約新臺幣(下同)30,643,128元,為清理債務,曾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於臺南市 安南區調解委員會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還款金額太低而不同意聲請人之還款方案,亦未提供任何還款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年齡較高,目前僅靠打零工及領取國民年金以維持生活,每月收入僅約22,800元,尚需扶養配偶及子女,負債顯然超過資產甚多,已達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又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鈞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固據提出臺南市安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事件處理單、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戶籍謄本為憑。惟查: (一)本院於110年4月26日命聲請人說明其已成年子女高珮晶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等情,聲請人雖具狀陳稱高珮晶目前就讀崑山科技大學四年級,因學校課業繁重,只有利用課餘時間做一些直銷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3,000元云云,並提出學生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惟參卷附高珮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4、146頁),其於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豐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伸潮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所得;而聲請人另名子女高瑋彤則為伸潮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且聲請人亦曾擔任高瑋彤及伸潮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聲請人陳稱高珮晶「只有利用課餘時間做一些直銷工作」云云,尚有疑慮。 (二)再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其名下有42筆坐落臺南市安南區之土地及田賦(見本院卷第232-302頁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經本院於110年7月21日命 聲請人補正名下土地、田賦等財產依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值。聲請人雖於110年8月3日具狀及於110年8月26日到庭 陳稱名下之不動產是其外曾祖父之遺產,目前為公同共有,因繼承人眾多,無法確定應繼分比例,也沒有錢請專業人員估價,所以價值無法估算云云。惟系爭土地、田賦縱僅以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即高達4千多萬元,已逾其所 積欠之債務30,643,128元,更遑論就一般市場交易行情而言,土地成交市價常高於公告現值。是聲請人如積極處分前開土地、田賦,縱無法清償全部負債金額,至少可以清償其所負大部份債務。故從聲請人資產及收入觀之,實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其 為本件清算之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