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王昶淏即王慶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昶淏即王慶棠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 ㈠請聲請人說明毀諾時間、具有不可歸責而毀諾之事由為何?㈡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㈢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受扶養人之姓名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金額各為何? ㈣請債務人補提95年間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二、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110年9月、110年10月之薪資明細。 三、請債務人釋明為何每月有支出已成年子女王慧貞扶養費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債務人陳明有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等語,請補提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