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閔景、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韓家宇、葉正杰、沈芳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呂冠磬 被上訴人 葉正杰 被上訴人 沈芳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