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鄭森和即森記工程行、劉社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鄭森和即森記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上訴人 劉社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