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工程材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馬俊維、方志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馬俊維 被 上訴人 方志洋 林月碧即新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工程材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 月15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0年新簡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事件之 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有「國善營造有限公司吳台善」之簽章,未見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而該上訴狀所附之民事委任狀,係非本件當事人之「國善營造有限公司吳台善」委任上訴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非上訴人委任吳台善為本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自難認上開上訴狀係由吳台善以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是本件上訴程序即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