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財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相 對 人 林瑞成律師即林福生之遺產管理人 陳世勳 溫進添 沈傳福 林松尉 吳全泰 林惠珠 林沈鳳英 王榮昆 尤俊評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聲請人提存之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以同額之105年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765號及101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提存事件,提存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仟萬元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105 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情,業據提出上開裁定及 提存書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