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財源、鄭鳳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相 對 人 鄭鳳麟 林瑞成律師即陳耀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存字第157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5號聲請人提存之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准以同額之105年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66號及101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5號提存事件,提存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1200萬元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105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情,業據提出上開裁定及提存書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