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何淑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何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109 年度訴字第157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雙方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44分達成和解。和解筆錄只 記其大概內容,並未詳細記述雙方在法庭上所述的內容,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違背在法庭陳述的內容,不願跟聲請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導致聲請人無法履行和解的內容。聲請就系爭事件於110年3月25日下午3時44分在本院民事第26 法庭和解的案件,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立法者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是該條項所稱「裁判確定」,應包括和解 、調解及撤回等非以裁判終結之情形在內,始與該條項限制聲請權人應於該條項所定期間內為聲請之立法目的無違(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0年3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業於110年3月25日因兩造和解成立而終結,聲請人遲至110年11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0年3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此有聲請人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 期戳章在卷可稽,顯已逾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揆之 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0年3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培馨